咨询解答医疗纠纷案件相关问题解答

2021-11-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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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医疗纠纷案件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等原因,提到该类案件大家可能会有各种问题或疑惑。合天医疗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夏丽娟律师对于近期收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例A:

患者体检时发现右肾占位性病变,右肾占位性质待定,医院就诊,先后两次住院,均被诊断为右肾结核。予抗炎、抗结核、保肝降压治疗。两次共住院4月余。患者第二次出院后以右腰部疼痛不适8月,加重1医院。经诊断为右肾腺癌合并双肺转移,行右肾切除术。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存在误诊误治、漏诊漏治行为,使患者右肾腺癌未得到及时诊治,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同等原因为宜。

案例B:

患者以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入住医院。后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取石+胆道支架植入+腹腔引流术”。术后发生持续胆漏,胆汁性腹膜炎。之后发展成脓毒症、脓毒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多脏器功能障碍、肺部感染,最终死亡。后鉴定认为医院在患者的诊疗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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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医院的诊疗行为最终造成患者死亡,为什么鉴定意见仅认定为主要原因甚至同等原因,而不是全部原因?

答:原因力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上所发挥的作用力,这本身也是一个事实问题。原因力也是区分因果关系程度的一个概念。考察原因力,离不开因果关系的理论。在诊疗损害领域中看似诊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在整个事件中除了诊疗过错外,还普遍存在患者的原发疾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自身特殊体质、患者及其家属的过错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的发生。基于医学理论和常识,医疗损害的病理生理学过程中各类因素的作用性质、强度及其与后果距离等方面,可判断各因素的原因力。基于现代医学的许多伤亡病理机理,特别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病理生理机制尚不十分清楚,不可能完全客观真实地解释所有因素的相互关系。这也就是所谓的科学发展的真理相对性与现实社会的法律时效性之间不可回避的矛盾。不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责任关系完全统一。但是在现实科技水平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体社会公平公正,只能依赖于法律的统一性和强制性。

2

所有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都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吗?

答:医疗纠纷案件因涉及医学专门知识,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利于认定事实、分清责任。一般情况下要进行司法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进行司法鉴定。

3

哪些情况无须进行司法鉴定?

答:(1)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例如纱布遗留在病人腹腔里,手术针断在患者肌肉里,甚至误将患者无病的器官摘除等;(2)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的;(3)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4)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急重危病人拒绝诊治而贻误救治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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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分等级吗?

答:根据各种手术的难易程度,技术要求及危险程度,将手术分为四级。由易到难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并且各级医生应承担不同级别的手术。比如胆囊切除术,甲状腺大部切除术,胃溃疡穿孔修补术,小肠部分切除吻合术等是二级手术,需要主治医师熟练掌握。再比如半肝切,胆管扩张切除,胆肠吻合术,胃癌根治术、直肠癌根治术等属于四级手术,需要主任医师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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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分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律师简介

夏丽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律协医疗与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多年来一直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代理及相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撰写《论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文、曾发表《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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