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刑事风险防范专题二医疗过错容

2019-9-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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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维钦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医事法学研究会理事

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导读

医疗过错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是医疗事故罪,本篇结合案例,介绍医疗事故罪的界定、立案量刑标准和风险防范要点。以法为鉴、以案为鉴,明己得失。

目录

一.全国医疗事故罪的大数据分析

1.数据来源

2.医疗事故罪年份分布

3.医疗事故罪地域分布

二.医疗事故罪案例分析

1.案情

2.法院认定医方严重不负责任的6个情形

三.医疗事故罪的界定

1.刑法定义

2.量刑标准

3.立案标准

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三.医疗事故罪的风险防范要点

1.医疗事故罪的医疗过错类型

2.超范围执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问题

3.医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外急救的责任问题

全国医疗事故罪大数据分析

1.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年1月7日之前的案例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刑事

检索关键词:法院认为包含: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件数量:68件

数据采集时间:年1月7日

2.医疗事故罪年份数量分布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刑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3.医疗事故罪地域数量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江苏省、浙江省,分别占比15%、9%、9%。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0件。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分析

黄某医疗事故罪案

案号:()川05刑终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案情:

罗某甲因反复右上腹腹疼入住通滩卫生院,诊断为“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在该院行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术后造成梗阻性黄疸、肝功能受损。

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甲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判认为,被告人黄祖友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法院认为严重不负责的6个原因为:

(1)医方对胆囊结石可能存在继发性胆总管结石认识不足,术前未与患者沟通并作相应的术前准备;

(2)术中发现有胆总管结石需更改手术方案时,未尽到告知义务;

(3)在患者意识清醒且系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按医疗规范要求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手术,签字人非患者亲属也无患者委托同意书;

(4)医方在患者术后未按照诊疗常规在术后半月后行“T”管造影,了解胆道通畅度和连续性的情况下,要求患者带“T”管至少6至9月,不能说明原因;

(5)手术记录极不规范,表现在:未描述胆总管大小、结石位置、胆总管扩张情况、准备的“T”管型号、外院会诊发现、手术处置等;未写明安置引流管数量、纱布、器械是否清点齐备;

(6)胆囊切除术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手术主刀医师为助理执业医师,应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

1.刑法定义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医疗事故罪最高刑期不超过三年。

3.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追诉立案应同时满足两个“严重”。一是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是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刑法第条第1款),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而医疗事故罪则的主体是取得医生职业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始没有执业资格,二是取得资格被吊销医师执业证的。因此,被吊销职业资格后行医的,属于非法行医。

医疗事故罪的风险防范要点

1.医疗事故罪的医疗过错类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列出了7种医疗事故罪的过错类型: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其中,第(六)(七)属于兜底条款,实务中,医方常见的过错类型还包括:超范围执业;病历书写、保管不规范;说明、告知不当;检查、诊断、治疗、抢救不当等。值得医护人员在工作中注意。

2.超范围执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问题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63号)明确了“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如果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3.医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外急救的责任问题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医师注册后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医护人员在院外自愿紧急救护,属于见义勇为,应当得到鼓励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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